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中、省直部门、各市和沈抚新区科技局、各省属以上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特制定《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7月31日
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基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优势,实现互补共赢。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分类评价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和全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制定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
(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中、省直部门、各市科技局以及省属以上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是省重点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具体指导、协调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工作,负责督促落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
(二)组建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协调本单位优势资源,保障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转。
(五)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的管理和指导。
(六)代表省重点实验室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发布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和推荐相关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已开放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或市级创新平台,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科技发展战略,在本领域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成效突出,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近3年须主持或承担过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具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能力强,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实验场地相对集中,面积一般须不低于1000平方米;具备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500万元以上。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行业的实验室可以略低于以上标准。
(四)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后勤保障。重点实验室申报单位须确保连续3年投入建设经费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且每年提供运行保障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五)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和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条件由省科技厅与相关市参照上述条件共同商定。
第十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依托单位组织填写《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制定建设与运行实施方案,经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核、遴选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依据省重点实验室申报要求和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省重点实验室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评估和现场考察论证,择优确定拟新建省重点实验室名单。
(四)省科技厅对拟新建省重点实验室名单进行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印发建设公文。
对于我省产业发展急需或通过“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的省重点实验室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一条 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期3年。建设期内,即纳入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建设与运行方案,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建设期满,应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正式运行。
第十二条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实行预期目标考核制,建设运行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由省科技厅按照预期目标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考核,通过验收的,可继续保留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称号,未获通过的实验室取消其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称号。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一并纳入省重点实验室管理。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省重点实验室一般应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学术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为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开放课题等提供决策咨询。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外顶尖专家担任,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若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省重点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固定科研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20人。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不断凝练研究方向,组织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集聚优秀人才团队,支持青年科技人员成长,加快提升源头创新供给能力。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根据研究方向面向全省乃至省外、国外设立开放课题,设置访问学者岗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强化产学研合作,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研究领域、方向相近的省重点实验室成立省重点实验室联盟,增强集成创新能力,优化创新链条。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改进科研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管理,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程度列入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标准。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及时宣传最新的科学发展动态,提高国民科学素养。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完善学术管理制度,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建立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年度报告制度。省重点实验室应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评价工作,评估评价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周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类评价,并及时公告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省科技厅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指标体系。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评价其原始创新能力、学术竞争力、满足国家及我省重大需求的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等方面情况;企业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评价其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对行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等方面情况。将重点实验室吸纳社会资本投入情况纳入评估评价内容。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评价情况,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4个评估评价结果等次,并按照评估评价结果,择优给予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
第三十一条评估为不合格档次的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由依托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撤销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定期评估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二)连续三年无故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三)无故不参加定期评估评价的;
(四)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七)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省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归口管理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评价结果,研究提出分类支持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具体支持标准。省财政厅按规定做好经费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经费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信息公开等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级财政经费按规定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省重点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定期评估评价内容。评估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省级财政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将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省级财政经费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学科、企业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辽宁省×××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20××年—20××年)”(×××为研究领域)。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