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
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辽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抢抓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军民融合发展、区域对口合作等重要发展机遇,大力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强技术和成果供需对接,优化创新要素配置,完善政策环境,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引领,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导推进创新要素优化配置。广泛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载体的积极性,积极推进技术转移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府“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为技术转移营造良好环境。打造适合辽宁产业发展需求、充满生机活力的技术转移体系。
2.坚持融合发展,协同联动。省、市、县联动,部门协调,军民融合,国际联通,实现技术转移工作的衔接配套。推进辽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与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以上高新区、军民融合、对口合作等深度融合,互相促进,共同推动形成辽宁发展新动能。
3.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着力推进沈大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以上高新区、工业八大门类产业发展,实现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重点园区优先发展,典型机构优先扶持,薄弱环节重点解决。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通过产业化技术研发载体建设、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培养,优化配置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畅通技术转移渠道,创新体制机制,基本建成适应辽宁产业发展需求、具有辽宁特色的技术转移体系。
1.组建一批技术研发平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推进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院士专家工作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各级各类技术研发机构1500个以上。
2.建设一批技术转移基地。国家及省级高新区达20个以上、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达30个以上,组建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25家,省级众创空间200家以上、“星创天地”100家以上,推进组建技术转移中心和科技成果中试基地30个以上。
3.培育一批技术转移实体市场和专业机构。培育2家以上实体型科技大市场,集聚一批诚实守信、服务效果良好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达到50家以上。积极探索科技和金融结合新机制,全力构建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深度融合的现代科技金融发展新格局。
4.培养一支专兼职技术转移队伍。培养技术转移经纪人、驻校经纪人、科技服务管家等各类专兼职技术转移人员150名以上。选派工业特派员和科技服务管家100名以上,选派农村科技特派团50个以上,培养农民技术员3000人以上。
5.推动一批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推动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我省落地科技成果5000项以上,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600亿元以上。
到2025年,各类创新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繁荣,技术转移体制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渠道畅通。全面建成适应我省产业技术需求发展的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
(四)体系布局。
充分发挥我省产业门类齐全、高校科研院所众多、科技创新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构建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的技术转移体系,着力从搭建技术转移基础架构、拓宽技术转移双向通道、完善技术转移政策保障三个方面进行系统布局。
1.技术转移基础架构。充分发挥在辽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主体作用,以科技成果供给为基础,以技术市场为纽带,以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为支撑,构建由技术需求方、成果供给方、转移服务方组成的技术转移服务链,建设技术转移体系的“四梁八柱”,加强科技成果在辽宁的有效供给和转化应用。
2.技术转移转化通道。通过创新创业、军民融合、跨区域合作、国际合作等方式,加强我省技术转移体系的承接能力、辐射功能和扩散作用,促进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市场、资本有机融合,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
3.技术转移支撑保障。强化投融资、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技术转移服务,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提高科技成果在辽转移转化效率和效益。
二、重点任务
(一)搭建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
1.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
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市场观念和主体意识,鼓励支持企业主动超前参与研发活动。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我省产业发展,紧贴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强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转化导向,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鼓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研发的科技成果开展“沿途下蛋”,拉近科技成果与市场的距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开展定制化的研发服务。建设完善“辽宁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调查系统”,建立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和部门统计制度,强化年度报告的汇交和使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深化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加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推动重大关键技术转移扩散作用。引导支持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全省范围内布局技术转移中心、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等技术转移载体,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育成孵化和转移转化。组建一批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熟化基地和技术转移实体,创新技术研发和转移机制,提供技术研发与集成、中试与工程化服务和规模化应用。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试点,突破一批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校企合作机制,深化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组建一批校企联盟,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在企业转移转化。加速发展一批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等新型技术研发和服务载体,探索共性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的新机制。利用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等创新载体,组织学会智力资源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协)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推动技术转移。围绕第一产业、工业八大门类产业和第三产业领域技术需求,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供给和转化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围绕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环境治理等社会民生领域重大科技需求,推进公益性技术成果研发和应用,使科技成果惠及民生。面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科技需求,通过科技特派、农民技术员培养等形式,将科研体系下沉到农业生产一线,推进农业适用技术应用推广和精准扶贫。(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省公安厅、省消防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地震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
构建技术转移网络信息平台。依托现有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主动对接国家技术交易网络,逐步实现互联互通。推进技术转移机构、投融资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资源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手机APP应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功能,集聚成果、需求、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创新要素,搭建功能齐全、查询方便、精准匹配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网上技术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加快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发挥东北科技大市场、鞍山科技大市场等示范引导作用,培育发展若干功能完善、辐射作用强的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集聚供给方、需求方科技资源,提升技术市场服务机构市场化运营能力,开展技术交易活动,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有机融合,逐步拓宽各类资本参与技术转移投资、流转和退出的渠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完善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建设以大连“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为重点,以国家专利技术(沈阳)展示交易中心、国家专利技术(鞍山)展示交易中心为基础的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体系,鼓励支持其他专利技术交易市场发展。整合建立专利技术交易互通平台,实现全面化、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完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登记等服务系统,激活专利资源为技术转移服务。(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3.发展技术转移机构。
强化政府引导与服务。加强对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动态评价机制,引导建立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提升技术转移机构服务能力,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面向社会组织开展财政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信息收集和转移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加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和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技术转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技术转移人员聘用制,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导专业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推进社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坚持培育和引进并举,提升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引导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竞争情报、成果评价等专业服务,并通过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联合组建技术转移服务联盟,有效促进科技、资本等要素流动,强化信息共享与技术转移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服务绩效对相关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
4.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经纪人队伍。
完善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扩大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支持引进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通过工业特派员、农业特派团、驻校经纪人等专项行动,培育一批专兼职技术转移人才,加快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举办技术转移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提升技术转移人员专业化能力。支持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人员申报各类人才工程支持计划,畅通科技成果转化人员职称晋升通道。(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二)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
1.依托创新创业促进技术转移。
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引导和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和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企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引导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横向课题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进一步加强市场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和“星创天地”建设,加快推动适用技术向农业转移转化。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针对行业、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热情,整合各类资源支持创新创业。推进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及以上高新区和农业高新区建设,为高新技术转移和服务提供区域载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委)
2.深化军民科技成果融合促进双向转化。
强化军民技术供需对接。组织推荐我省优势企业产品和技术进入国家《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促进我省企业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及时按规定公布解密国防专利目录,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探索构建军民融合技术转移中心。建立军地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机制,推进军民融合网建设,打造军民融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信息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3.推动跨区域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扩散。
加强与先进地区对口合作。充分利用辽宁与江苏、沈阳与北京、大连与上海对口合作机制,不断深化与“两院十校”的全面合作,畅通跨区域科技成果转移扩散渠道,围绕辽宁产业发展需求,吸引省外先进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辽转移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建立省、市、县技术转移工作网络。构建省、市、县三级技术转移工作体系,明确各级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畅通技术转移渠道,加快技术转移政策信息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向县域转移转化,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开展区域试点示范。积极推进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开展科技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实施差别化激励政策,实现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以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核心,以沈大高新技术产业带为支撑,以全省其他地区为腹地实施技术转移新格局,逐步形成溢出效应。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探索设立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并建立动态评价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4.拓宽国际合作渠道。
扩大国际技术转移合作交流。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联合实验室建设,发挥中国海创周等国际合作平台作用,不断加强与俄、日、韩、美、欧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展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技术创新、技术输出和人才引进,拓展合作空间,提升合作层次,加速全球技术资源在辽转移转化步伐。推进建设中国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辽宁分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
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技术转移行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建技术转移中心、创新合作中心等技术转移机构,加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协作工作。积极申办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支持促进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转移先进适用技术,发挥对“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的先导作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围绕相关产业领域为企业技术转移搭建展示和交流的平台。加大我省国际技术转移领域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展会平台,对我省企业高新技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针对境外技术转移、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技术转移行动进行推广与宣传。(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三)完善技术转移政策保障。
1.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全面对接国家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基金和政策支持,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省优势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促进我省企业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技术转移,积极谋划推荐更多适合产品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树立更为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导向。
高校、科研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再上缴财政。下放高校、科研院所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允许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鼓励和支持全省范围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招收从事技术转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中企业项目博士后给予每人6万元经费资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切实落实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政策。
承担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的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课题经费中按照规定比例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和绩效奖励。经单位批准,允许高校、科研院所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研发人员进行3年的离岗创业,并保留人事关系,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保、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制度。离岗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或省相关规定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岗,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和“混合”等多种模式推进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做好技术出口贴息审核、审查以及登记安全审查、鉴别、管理等相关工作,为技术出口提供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地税局)
4.强化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
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项目,鼓励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成果和资金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加快成果转化进程。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具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和分配权,不再另行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给研发团队和转化贡献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取得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
5.完善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
充分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设立辽宁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推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放款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融资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试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
依法打击假冒专利、假冒种子等,保护专利权人、品种权人等合法权益,贯彻落实《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促进形成有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加大对我省优势产业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开展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知识产权公益维权援助工作。鼓励专利代理等其他中介机构兼职从事转移转化服务。加强海外专利布局,鼓励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的途径申请外国专利,增强国际竞争力。鼓励境外持有专利技术在辽宁转化。(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农委)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技术转移工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和任务分工,加强政策和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共同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各市政府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技术转移推进组织,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将技术转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
(二)抓好政策落实。全面贯彻落实我省已出台的技术转移相关政策,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根据我省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调研工作,适时出台支持政策。
(三)加强投入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资金和基金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推进科技金融融合,加大对建设技术转移机构、构建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培养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等重点任务的支持力度,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四)营造有利环境。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做好任务分解,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台账,保证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加强宣传工作和政策解读力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做法。